【案例苑】 

  ●案情:2025年9月,杨某饲养的大型杜宾犬因其疏于管理,突然失控,接连扑咬包括林某在内的多名居民,造成多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事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杨某协商,均未果,林某等人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饲养的杜宾犬属于当地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所称的“受害人过错”,并非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林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9320.04元。